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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黄令与余春花,蒲治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令,余春花,蒲治平,开县义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292号原告黄令,男,生于1988年5月8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余春花,女,生于1992年12月2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蒲治平,男,生于1991年5月27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开县义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永先社区睡佛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35563085-3。法定代表人余春花。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原告黄令与被告余春花、被告蒲治平、被告开县义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令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春花、被告蒲治平、被告开县义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令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令撤回对被告余春花、被告蒲治平、被告开县义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令承担。代理审判员  凡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