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雄与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姚军,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雄申请执行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给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张雄申请执行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564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6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雄在被执行人姚军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