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赤壁执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与李南山、蔡立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李南山,蔡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39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下称赤壁农行)被执行人:李南山。被执行人:蔡立芳,系被执行人李南山之妻,申请执行人赤壁农行与被执行人李南山、蔡立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赤壁农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标的1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南山、蔡立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三次拍卖均己流拍,申请执行人赤壁农行不愿接受被执行人李南山、蔡立芳的财产。此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赤壁农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