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展宏申请执行王国全、徐家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展宏,王国全,徐家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65号申请执行人:刘展宏,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国全,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徐家霜,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国全、徐家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军于2016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全、徐家霜的银行存款3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