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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跃华与李德来、东至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来,东至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跃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来,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李德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跃华,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李德来、东至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跃华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7民初25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给付之诉,综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还款情况,李德来仅欠本金405万元,加上有争议的利息和利润1300万元,合计标的额为1700多万元。陈跃华起诉至池州中院且在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后又变更相关诉求,增加利息267050元和违约金及损失1000万元,其实际诉讼标的仍然未超过3000万元,被上诉人系故意规避级别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认为:根据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被上诉人陈跃华诉请标的额为3200余万元的转让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已达到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最低标准,且其提供有相应的起诉证据,故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德来、东至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