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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冯浩然与李林虎、王利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浩然,李林虎,王利花,武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2168号原告冯浩然,男。被告李林虎,男。被告王利花,女。被告武红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浩然与被告李林虎、王利花、武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赵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