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蒋德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德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蒋德莲,女,194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蒋德莲要求宣告杨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德莲于2014年12月23日来院称,其与杨凯系母子关系,杨凯于2009年12月12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的配偶即被申请人杨凯的父亲于2014年12月15日因病去世,所遗留财产问题因被申请人杨凯无法联系而难以解决,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杨凯死亡。经查,杨凯,男,1977年11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身份证号:,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大道××单元××号,于2009年12月12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8日在《贵州都市报》上发出寻找杨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凯自外出之日起至今已6年有余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作为杨凯之母,现申请宣告杨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琼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然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申请人蒋德莲申请宣告杨凯死亡一案,经查,杨凯,男,1977年11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63号2单元10号。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杨凯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申请人蒋德莲申请宣告杨凯死亡一案,现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云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杨凯死亡。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