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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民终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曾用名李某甲甲)。委托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于2003年4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乙。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双方缺乏足够了解,草率结婚,加之二人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4月13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无明显改善,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审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4月26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取名李某甲乙,系单县实验小学学生,现跟随被告李某甲生活。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和,二人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15年4月13日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单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二人分居至今。原告程某于2016年3月7日再次向单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关于夫妻感情方面,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二人生气打架是因为原告有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关于子女抚养,婚生女叫李某甲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一份李某甲乙写的愿随父亲李某甲生活的书面证明一份。关于夫妻婚前及共同财产,原告陈述:“婚前财产因结婚时间太长不再主张。婚后共同财产同(2015)单民初字第1178号判决书:荣升冰箱一台、华硕式电脑各一台、海信洗衣机一台、华清太阳能一台、长虹空调一台、格兰仕空调一台、雅迪两轮电车一辆、小鸟两轮电车一辆,上述电器均在被告处;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南旧关行政村南旧关村168号院里新盖10间平房,此主张只有原告陈述,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被告称家具是其父母购买,南城办事处南旧关168号老院内所建平房均是被告父母出资,与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此主张只有被告陈述,在法院限期内没有提供家用电器购买发票及南旧关168号院内所建平房的准建证明及产权证等任何书面证据。被告另述,位于单县天成帝景小区5号楼1单元1702室房产一套,房屋登记部门登记的业主是原告程某,系原、被告共同购买,用原、被告工资存款付的首付款,至于房子如何按揭及如何还贷被告均不知情。原告程某称此房系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因其父母年龄超过银行规定的最高按揭贷款年限,所以用原告的名字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购买该房产之前原告父母亲给其出具了委托书,且房贷都是用其父李某甲丙的工资偿还,有每月还款单据为证,并当庭提交附有李某甲丙名字的交款单据十二张、委托书、委托书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各一份。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张某……李某甲丙,受托人李某甲甲……具体事项如下:一、代为与单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代为办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手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共同生活中对被告隐瞒了这些手续。被告对此房产只有其陈述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被告自述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亦没有共同存款。原告经单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未孕。另查:2015年度菏泽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02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闹,发生矛盾,产生纠葛。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夫妻一直分居生活至今。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分居期间被告并没有做出改善夫妻关系的行为,夫妻感情日渐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对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一女,现随被告生活,且孩子明确表示愿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生活习惯及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其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应按照菏泽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30%支付,以每年支付一次为宜,每年支付款项2500元。离婚后,原告对婚生女有探视的权利,被告应依法予以配合。对于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家用电器一宗,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应视为对上述财产权利的放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陈述南旧关老院新建房屋十间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没有提供该房相应的准建证明及产权证明以及出资证明,只有本人陈述,被告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南旧关老院新建房屋十间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主张天成帝景房产一套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出资及还款证明,无法反驳原告所提供证据,对此处房产,亦无法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如有证据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某甲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程某支付给被告李某甲2016年5月至12月间的子女抚养费16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自2017年起每年1月30日前原告程某支付给被告李某甲当年子女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女李某甲乙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上诉人李某甲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于2001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经过彼此了解和深思熟虑结婚,婚后关系融洽。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离婚事由,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夫妻关系破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改判不准双方离婚或发回重审。二、位于单县天成帝景小区5号楼1单元1702室房产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对该房屋的首付款和该房屋的装修费用均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查明,而且被上诉人父母一直居住在农村,没有经济实力购买房屋,也没有在城区购买房屋的必要。不能仅仅依靠被上诉人父母为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就不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程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物业服务协议一份,拟证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装修案涉房屋。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协议仍是在被上诉人受其父母委托购买案涉房屋时签署的,案涉房屋属于被上诉人父母。上诉人所提交上述物业服务协议由程某就案涉房屋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签订。上诉人认可在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其本人未到被上诉人处做和好工作。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许离婚;二是案涉争议房屋是否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是被上诉人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见其离婚之坚决;上诉人在双方分居后亦未前往被上诉人处做和好工作,可见其对双方感情破裂的放任态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焦点二,案涉房产购买合同虽由程某签订,但是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其父母对其的委托书且经过公证,另有其母亲交纳定金的收据和认购单,且被上诉人对其父母向其出具委托书给出了合理解释,即因为父母年龄问题无法贷款。上诉人虽主张购买案涉房产的首付款及装修款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现有证据不足认定案涉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要求认定案涉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