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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461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被告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