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成军与刘立文、刘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军,刘立文,刘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军,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火厂坪镇毛坪村第*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被执行人刘立文,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经贸路社区71栋东升路**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被执行人刘四海,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经贸路社区71栋东升路***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6********。王成军与刘立文、刘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成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成军的申请,本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刘刘立文、刘四海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66号房屋(产权证编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4710**号)。因被执行人刘立文、刘四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立文、刘四海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66号(原松桂园)房屋(产权证编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471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刘 欣审 判 员 陈更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雷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