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任庆通、任庆章等与张一红、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通,任庆章,王九冬,路新,张一红,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任庆通。系任卫丰之长子。申请执行人:任庆章。系任卫丰之次子。申请执行人:王九冬。系任卫丰之妻。申请执行人:路新。系任卫丰之母。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一红。被执行人: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士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斌,呼世群,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负责人:焦新楼,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庆通、任庆章、王九冬、路新与被执行人张一红、张强、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武民一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