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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关卫平与延边有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卫平,延边有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关卫平,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延边有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卫平与被执行人延边有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13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关卫平主动申请撤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年12月13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敬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