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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国忠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405号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0.5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相当于0.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