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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伊晓春诉被告戴仲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晓春,戴仲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777号原告伊晓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住锦州市凌河区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xxxxxxxx。被告戴仲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晓春诉被告戴仲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晓春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晓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由原告伊晓春负担。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