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伊晓春诉被告戴仲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晓春,戴仲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777号原告伊晓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住锦州市凌河区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xxxxxxxx。被告戴仲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晓春诉被告戴仲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晓春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晓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由原告伊晓春负担。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