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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佳佳与被申请人威海佳彩广告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佳佳,威海佳彩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财保43号申请人孙佳佳,女。被申请人威海佳彩广告有限公司。申请人孙佳佳与被申请人威海佳彩广告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佳佳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