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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卫章、刘洋与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章,刘洋,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800号原告:李卫章。原告:刘洋。委托代理人:李卫章。被告: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军。原告李卫章、刘洋与被告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章、刘洋诉称,2010年3月,被告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进行城中村改造,对原告位于罗南街的房屋进行拆迁。请求判令被告履行2010年3月21日与原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对原告原坐落在罗南街20号南楼东单元2-5房屋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名称有误,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卫章、刘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