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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8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曾水应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水应,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民委员会,胡美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8015号原告曾水应,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负责人王宝利,村主任。被告胡美华,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水应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民委员会、被告胡美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曾水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