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利华与蒋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利华,蒋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顾利华。委托代理人戴荣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潇峰。原告顾利华与被告蒋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蒋潇峰应归还原告顾利华借款200000元、利息95000元,合计295000元,由被告蒋潇峰于2016年1月1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归还95000元。二、若被告蒋潇峰未能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则原告顾利华有权自被告蒋潇峰逾期之日起就被告未实际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蒋潇峰负担,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顾利华。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蒋潇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顾利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7150元,申请执行费435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蒋潇峰名下位于XXX的房产(证号:160XXX79)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上述财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有剩余款项本案可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顾利华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除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在另案强制处置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亦表示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一非审 判 员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向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