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庆茹与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茹,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何庆茹,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刘学忠,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刘学忠,负责人。被执行人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刘栋成,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庆茹与被执行人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庆茹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偿还欠款211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庆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何庆茹尚未受偿的债权211285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何庆茹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刘学忠、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园森猪业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