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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相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王相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297号原告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西郊**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忠,公司职员。被告王相波,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娄海发,肇东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相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忠,被告王相波及委托代理人娄海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相波居住在肇东市富华小区2号楼单元101室,面积88.57平方米,拖欠2013、2014、2015年三年的取暖费人民币8,399.97元。经原告收费员多次上门催缴并送达热费通知,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拖欠至今拒不缴纳热费,被告拖欠热费行为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供热费8,399.97元及滞纳金3,09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相波辩称,物业公司供热温度不够,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给我家造成巨大损失,应予赔偿,我拒绝支付热费。经审理查明,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2015-2016年度肇东���松辽物业有限公司为肇东市松辽小区供热。此期间肇东市居民供热价格为: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每平方米31.00元;2015-2016年度每平方米29.00元。王相波居住在肇东市松辽小区2单元101室,面积88.57平方米,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2015-2016年度共欠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热费8,059.87元。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向王相波索要热费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相波给付热费8,399.97元,滞纳金3,096.00元,诉讼费用由王相波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王相波供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供热合同关系,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要求王相波给付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应予支持。因双方对违约金未约定,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要求王相波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相波辩称的供热温度不��,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其辩称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给其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相波欠原告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热费8,059.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王相波承担50.00元,由原告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承担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树林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