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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004号原告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昌国负担。审判员  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