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004号原告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昌国负担。审判员 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