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健,胥秀荣,杜在猛,王玉娥,孙伟,杜守兰,于子勇,赵怀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健。被执行人:胥秀荣。被执行人:杜在猛。被执行人:王玉娥。被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杜守兰。被执行人:于子勇。被执行人:赵怀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健、胥秀荣、杜在猛、王玉娥、孙伟、杜守兰、于子勇、赵怀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