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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盎然广告工作室与牙克石市王雨佳强辉精工砖商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王雨佳强辉精工砖商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2民初54号牙克石市盎然广告工作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经营者刘智盈,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李宝志,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牙克石市王雨佳强辉精工砖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经营者王雨佳,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牙克石市盎然广告工作室(以下简称盎然广告工作室)与被告牙克石市王雨佳强辉精工砖商店(以下简称王雨佳商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晓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孟庆艳、人民陪审员李玉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盎然广告工作室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雨佳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盎然广告工作室诉称,2015年3月5日,原告经市政府领导及市政管理处批准,取得永兴南路胜利西街至胜利东街灯饰下安装广告牌的经营权。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广告灯牌28根,规格为600×120厘米,悬挂于上述路段灯饰下。从2015年5月1日起租期一年。广告位的租金、制作费17500元。被告先付定金2500元,图片定稿后给付10000元,安装后被告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2500元定金,2015年4月20日定稿安装完毕后,被告以广告牌看着小为由拒不给付租赁制作费15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广告位租赁、制作费15000元及双倍的迟延给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雨佳商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经牙克石市市政管理处批准,原告取得牙克石市胜利东西街路灯28根灯杆广告牌的经营权。2015年4月1日,原告与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乙方处加盖的公章为“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处的签名为王雨佳。合同内容为:原告制作强辉陶瓷道路灯杆广告牌28根,规格为60×120cm,悬挂于牙克石市胜利东西街道路灯杆。广告位的租赁期限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双方约定费用17500元,合同时交定金2500元。广告牌制作安装完毕后支付余款。另查明,王雨佳是强辉陶瓷呼伦贝尔的代理商,以牙克石市王雨佳强辉精工砖商店的名义经营强辉陶瓷。上述广告合同系王雨佳与原告签订,加盖广东强辉公司公章是为了在广告制作完成后,公司报销其支付的广告费用。上述广告合同的协商、签订等均由其完成,定金由个人支付。即使支付广告费,也是由其个人支付,之后可以要求强辉公司给予广告补助。原告盎然广告工作室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被告营业执照,王雨佳身份证,欲综合证明王雨佳系被告商店的经营者。王雨佳与原告签订广告合同,合同价款17500元,被告尚欠15000元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综合证明了合同系王雨佳与原告签订,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合法经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3、户外广告样件及广告牌实景照片,证明样件经被告同意己经安装完毕,共28个广告位。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能够与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2015年4月1日的广告合同虽然在乙方签章处加盖了广东强辉陶瓷公司的签章。但该合同实际是王雨佳为了经营广东强辉陶瓷,扩大产品的知名度,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协商签订的,广告费亦由其个人支付,因王雨佳系牙克石市王雨佳强辉精工砖商店的经营者,故该合同约束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及被告。原告盎然广告工作室与被告王雨佳商店签订合同,原告将广告位租赁给被告,并为被告制作、安装道路灯杆广告牌,广告位的租赁期限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该广告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了广告牌,被告给付了2000元定金后,未给付剩余费用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费用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被告应从安装广告牌之日,即2015年5月1日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5.35%年的标准上,在加收50%罚息的基础,按8.025%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要求按照双倍给付利息中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王雨佳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牙克石市王雨佳强辉精工砖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牙克石市盎然创意广告工作室广告位租赁及制作安装费15000元;二、被告牙克石市王雨佳强辉精工砖商店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025%给付原告牙克石市盎然创意广告工作室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牙克石市盎然创意广告工作室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牙克石市王雨佳强辉精工砖商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晓文审 判 员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姗姗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