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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8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世丹与曹永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丹,曹永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875号原告罗世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永明,男,汉族。原告罗世丹诉被告曹永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世丹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92元(原告梁茵茵迟延缴纳139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陈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