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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邱和平逃税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和平

案由

逃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4346号罪犯邱和平,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高中毕业,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绍越刑初字第13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和平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8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邱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邱和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和平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