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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孔雪峰盗窃、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1471号罪犯孔雪峰,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9年12月7日因抢劫罪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30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13年3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孔雪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孔雪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雪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两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雪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孔雪峰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雪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