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XX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XX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140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负责人:温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雪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楚甄,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胜,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12。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XX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向雪清、何楚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递交《广发信用卡申请表》,申领广发信用卡,该申请表附有费率表、客户协议、信用卡章程等条款,经被告亲笔签名确认。原告经审查后,于2013年4月3日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一张,额度为300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至2015年8月14日起,被告未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截止2015年12月2日,被告欠款人民币327699元。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共327699元(欠款暂计至2015年12月2日,其中本金299252.84元、利息为19203.92元、滞纳金9242.20元,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提供的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2、广发信用卡申请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拟证明被告申请广发银行信用卡,并自愿遵守信用卡客户协议之规定;3、交易明细表,拟证明被告透支使用信用卡及偿还部分款项的记录;4、催收记录,拟证明被告最后还款之日,原告陆续向被告催收欠款情况。被告XX胜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XX胜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申请广发信用卡,并承诺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协议约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偿还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客户使用广发卡进行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到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现金透支交易的,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经审核,原告向被告发放了额度为300000元的信用卡,领卡后,被告持卡进行消费。自2015年8月14日起,被告开始逾期还款,截止2016年5月23日,被告欠透支本金298252.84元、利息46301.52元、滞纳金84462,25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XX胜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申请广发信用卡,并自愿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在持卡消费后,应当按约定还款。但被告自2015年8月14日起,开始逾期还款,截止2016年5月23日,被告欠透支本金298252.84元、利息46301.52元、滞纳金84462,25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还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98252.84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支付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截止2016年5月23日,利息46301.52元、滞纳金84462,25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约定计算,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108元,由被告XX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铭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