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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郭志远、郭兆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郭志远,郭兆寿,郭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郭志远,农民。被执行人郭兆寿,农民。被执行人郭忠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兆寿、郭志远、郭忠宝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 爱 林审判员 栾 成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