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执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邓玉山与覃锋、周艳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山,覃锋,周艳丽,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4执第748号申请执行人邓玉山。被执行人覃锋。被执行人周艳丽。被执行人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涛,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4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覃锋、周艳丽、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邓玉山与被执行人覃锋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玉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邓玉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84执字第74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云伟审判员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再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