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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小晓与姚军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晓,姚军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787号原告孙小晓,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军雷,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晓与被告姚军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晓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晓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孙小晓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弓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