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小晓与姚军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晓,姚军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787号原告孙小晓,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军雷,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晓与被告姚军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晓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晓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孙小晓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弓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