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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毛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国,毛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1民初441号原告王保国,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毛晓霞,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居民,住常德市。原告王保国诉被告毛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顺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荣丽丽担任记录,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每月1.5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诉之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3、承诺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及答辩状。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法庭陈述及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本案如下事实: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0000元。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间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得现金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至起诉之日止,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间内。对于原告陈述的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应由被告向本院举证证明该事实不成立,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告陈述的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因原告陈述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利息10000元,故在计算利息时应予以冲减。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毛晓霞偿还原告王保国现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其中冲减已还利息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毛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