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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长昆与卢川章抚养费纠纷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昆,卢川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2384号原告卢长昆,男,200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外国语学校学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3-20号楼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42004********。法定代理人高聪颖,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四采油厂四矿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和区乘新3-20号楼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71********。被告卢川章,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庆钻探工程公司物探一公司综合服务分公司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苑3号楼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68********。原告卢长昆与被告卢川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艳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长昆的法定代理人高聪颖、被告卢川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长昆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子,2013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感情不和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现因物价上涨,原告各项生活费用增加,现有抚养费无法满足被告生活需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卢川章辩称:离婚后,除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外,我每年还自愿额外支付孩子配眼镜、课外班学费等近5000元。另外,我有房贷要付,有老人要赡养,我得糖尿病每月要打300元的胰岛素。我同意适当增加抚养费,但不同意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卢长昆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是原告父亲,2013原告法定代理人高聪颖与被告卢川章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原告随母亲高聪颖一起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被告经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卢川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工资收入登记卡原件一份,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出据,证明被告卢川章2015年全年实发工资总额60000.32元。原告经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理人高聪颖与被告卢川章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经法院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婚生男孩卢长昆随母亲高聪颖生活,被告卢川章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现原告以物价上涨、所需费用增加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每月支付1500元,并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高聪颖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生活及学习费用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故结合原告实际需要及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3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川章自2016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卢长昆抚养费1300元,至被告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卢川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