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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胡成华与颜中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华,颜中坤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556号之一原告:胡成华,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032。被告:颜中坤,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2615。原告胡成华诉被告颜中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定于2016年6月22日9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本院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于2016年6月22日9时如期开庭,但原告迟至9时30分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其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胡成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9元整,由原告胡成华负担。审 判 长  孙伯华人民陪审员  郑秀云人民陪审员  刘丹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丹华谢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