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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150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齐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