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150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齐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