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韩元梓与王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元梓,王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687号原告韩元梓,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扬,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受理韩元梓诉王扬侵权纠纷一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无法确认,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