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常州福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轧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福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宁夏申银轧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福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申银轧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永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申银轧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福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1571523元,案件受理费9786.85元,申请执行费18213元,合计159952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申银轧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福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案件款1599522.8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冶喜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