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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诉刘明新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刘新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706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长征路318号。负责人成协力。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被告刘新明,男,45岁。委托代理人夏国耀,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被告刘新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