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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001号原告缪某。委托代理人宁冰寒。委托代理人杨乔楠。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缪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