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001号原告缪某。委托代理人宁冰寒。委托代理人杨乔楠。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缪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