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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牛进才、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牛进才,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牛进才。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沪灞生态区沪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四层B区4833室。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牛进才、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牛进才、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书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截止2016年6月15日,被执行人牛进才、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其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各项合计5338489.23元。对此,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异议予以确认。此外,被执行人牛进才、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6757元及申请执行费48485元。2016年6月16日,本院从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了5433731.23元,其中48485元为本案申请执行费。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书面申请将上述执行到位的5433731.23元在扣除48485元后,将剩余的5385246.23元转付其指定的账户。本院遂将该5385246.23元转付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指定的账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书面确认收到上述5385246.23元,并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