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赵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2016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逮捕。辩护人赵志刚,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新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赵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赵某在自己管理的保定市天威路御凤某足疗店内容留、介绍多名妇女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2016年1月22日,赵某在御凤某足疗店内介绍店内的两名女子为来店的两名男子提供性服务,并约定好价格。上述人员在房内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王桃桃、杨某、贾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记账凭证,抓获及侦办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并结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