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新良与杜焕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良,杜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良。被执行人:杜焕胜。委托代理人:韩万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志与被执行人郝振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