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协外认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吉24协外认345号杨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345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委托代理人:朴英哲,吉林首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当事者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第2012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金某某与杨某某协议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5第2012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5第2012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慧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