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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某犯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806号罪犯林某,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洛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得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某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