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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魏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40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粤01民特400号申请人: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贺德超。委托代理人:冼杰逊,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燕,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杰,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代理人:孙华平,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申请人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9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确认其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28日在职期间的工资分别为��2524元、2431元、2517元、2930元、2589元、2000元,由此计算出其平均工资应为2498.5元,而非仲裁裁决书所查明的2832元/月。因此仲裁裁决对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认定错误,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魏杰答辩称:关于申请人认为平均工资为2498.5元而非仲裁裁决的2832.5元的问题,实际上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只是被申请人工资的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的只是基本工资,还有部分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业务提成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仲裁所确定的2832元是双方当事人及律师一起经过严格核算确认的,并且已经有前案确认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该裁决书已经生效,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申请人生活困难,请求法院尽快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魏杰工资标准不当提��本案撤销之诉,然该工资标准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穗劳人仲案【2015】4180-4181、5090-5092作出认定,申请人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对该裁决书提起诉讼,亦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均是针对事实方面的抗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之情形,故本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综上,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之情形,本院对申请人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9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卓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利旋林芝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