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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与被执行人任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任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男,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任国忠,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与被执行人任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房管、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任国忠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建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任国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国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任国忠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