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二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湘波与吴妹芬、范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波,吴妹芬,范林龙,黄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270号原告张湘波,男。委托代理人周蔚,男,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妹芬,女。委托代理人刀春华,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爵铭,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林龙,男.被告黄瑾,女。委托代理人沈玉娟,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湘波诉被告吴妹芬、范林龙、黄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湘波于2016年6月2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妹芬、范林龙、黄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湘波撤回对被告吴妹芬、范林龙、黄瑾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审判长 王 和审判员 施 洪审判员 李吉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云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