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福孝与李庆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533号李福孝,李庆丰:申请执行人李福孝与被执行人李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0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将上述款项3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36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孝与被执行人李庆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