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师宗怀与秦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宗怀,秦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554号原告:师宗怀,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被告:秦路,女,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师宗怀诉被告秦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师宗怀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加 依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迪力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