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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师宗怀与秦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宗怀,秦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554号原告:师宗怀,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被告:秦路,女,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师宗怀诉被告秦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师宗怀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加 依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迪力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