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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翠华、张立生等与李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华,张立生,张立燕,李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朱翠华,农民。原告:张立生,农民。原告:张立燕,农民。被告:李芝,农民。原告朱翠华、张立生、张立燕与被告李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翠华、张立生、张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芝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与被告系邻居,2015年5月,被告翻建旧房,在垒地基时占用了原告16公分宽的宅基地,通知其拆除时,拒绝拆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超界的地基。被告李芝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翠华系死者张友的妻子,原告张立生、张立燕系死者张友的子女,张友于2015年9月29日去世。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原告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东西宽度为10.25米,被告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东西宽度为10.55米。2015年5月,被告翻建房屋在垒地基时与原告发生纠纷,经迁安市国土资源局扣庄国土资源所测量,被告翻建后的地基北面东西长度为10.605米,南面东西长度为10.60米,原告的地基东西长10.09米,后经国土所调解,被告未拆除超占的地基,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已建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的地基。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垒的地基的北面和南面东西长度均为10.60米,被告占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东西长度0.05米,原告主张对于已建在其宅基地范围内的0.05米应予拆除。另查,被告翻建的房屋现状是地基和地梁已完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扣庄国土资源所情况说明、宅基地使用证、证明、扣庄乡政府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死亡注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东西长度为10.55米,而翻建后的地基东西长度为10.60米,超出的0.05米已占用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故被告应承担拆除已占用了原告宅基地上0.05米宽的地基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芝拆除已建在原告朱翠华、张立生、张立燕宅基地范围内的地基(东西长度)0.05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恩亭代理审判员  张慧霞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