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谭存竹与周长兵民 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存竹,周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643号原告谭存竹,女,生于1970年9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长兵,男,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存竹诉被告周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存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存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存竹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人民陪审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开姣 来自: